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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P2P合作都干些啥?
来源:湖北力邦 作者:湖北力邦 日期:2015-07-07

   互联网金融的风生水起,给金融领域带来强烈冲击。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担保行业风险频

发,担保机构的传统合作渠道——各类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收紧了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为了跳出

政策影响的桎梏,寻找一条适合担保机构的发展之路,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开始接触互联网金融平台。

  针对融资担保与P2P合作问题,日前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对所属会员单位展开了调查,从回收的有效问卷反馈的情况看,在专注担保业务的同时,融资担保公司也一直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P2P网贷平台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作用,积极与国内优质P2P平台进行沟通,共同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法。

  优选机构

  调查显示,机构与P2P公司合作多始于2014年,合作机构一般为2至3家,在选择合作机构时更加关注其合规性和发展持续性。

  广西中小担保于2014年5月与P2P公司接触,目前已与两家P2P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与其中一家开展了业务合作,担保余额为400万元,均为涉农个人客户,期限为6个月。北京首创担保与融资360采取独家合作模式,另与民生易贷和鹏金所两家平台达成合作,但这两家尚未有上线项目。山东再担保集团于2014年7月21日与积木盒子、2014年10月24日与鹏金所、2014年12月与凤凰金融分别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山西再担保分别与山西尧都农商行旗下的“E融九州”和“鹏金所”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业务合作,P2P业务募集额度共计1000万元,在保余额500万元。

  山西再担保表示,“国有背景”是其选择合作伙伴的首要原因。互联网金融的爆棚式发展,由于缺乏相关的法治监管导致其平台良莠不齐,为了避免平台自身存在的风险,接下来公司的计划重点是在拥有国有背景的金融平台中继续择优合作,但同时实力背景优良的民营平台也将进入考虑之列。

  山东再担保集团为选择合作机构设定了几条标准。比如,优先选择有独立风控团队或风控模式设置合理的机构进行对接;选择平台CEO有信贷经验、股东为国资背景或上市公司背景、有二轮以上风投注资或正在进行二轮融资的P2P平台等。

  摸索路径

  担保与优质P2P平台合作,可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也可以打通担保公司在银行以外的资金渠道。那么,担保机构在与P2P合作中充当什么角色?

  一般而言,担保公司与P2P平台合作采用“见贷即保”模式,也就是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为P2P平台或某个产品提供担保,也有的担保公司利用其自身资源直接为平台推荐项目。有些担保公司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弱化了风控职能,不出问题则罢,一旦出现风险则两败俱伤,更别提业务担保以及逾期代偿了。当然,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性和扩散性极强,已经有担保公司采取更加审慎的合作机制,开始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O2O运行模式以更好管控风险。以重庆三峡担保与“金宝保”合作为例,其“线上”是投资人和投资接受人通过“金宝保”平台网站发布资金供求信息、信息撮合配对、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付:“线下”则是由集团对项目提供尽职调查、风控评级、保后管理等服务,高度重视对每一位借款人的审查,确保所投项目真实、优质。在资金支付方面,担保集团也要求“金宝保”平台与银行合作,将投资者资金直接划入银行实现支付清算,平台不得设资金池,不能提现和充值,不触碰、使用任何资金。在此基础上,平台所有产品均由担保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方位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此外,再担保机构也在探索互联网金融再担保业务。据了解,山西再担保探索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融入再担保概念,目前已与鹏金所平台达成了合作意向。合作方式为,利用再担保公司在鹏金所的通道和授信资源,在为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的再担保前提下,使得民营担保机构也能在鹏金所提供项目担保,既拓宽了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再担保探索了一条新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担保机构自己搭建互联网平台,将线下业务移到线上,拓展业务的同时增强了担保在企业融资链条中的话语权。上述“金宝保”即是重庆三峡担保集团控股子公司,而且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仅与其开展合作。此前,重庆三峡担保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渝台担保、教育担保曾先后与易九金融、金投会、联保通、惠民金融、财神在线等P2P平台开展小规模合作。北京首创担保参与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首创金服”的平台搭建及产品模式设计工作,通过将传统担保业务与互联网金融自身优势相结合,力争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寻求更为灵活、便利的资金来源。

  提出问题

  调查中担保机构普遍反映,P2P公司监管不严、存在较大跑路风险等制约了两者的合作。“P2P公司的相关监管政策缺失,现阶段P2P公司准入门槛低,使得市场上P2P公司数量剧增,但是大部分P2P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风险防控意识差,倒闭及跑路的P2P公司较多,对金融市场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某担保人士说。

  另外,P2P作为新兴行业尚未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担保机构在与P2P平台开展合作过程中,常常因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或有关办事机构不支持而面临多重困难:一是抵押登记难。目前国家国土房管部门规定,担保公司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反担保时,必须提供借款双方笔签的《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而由于平台投资人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可能采用笔签方式,只能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导致目前在大部分地区相关担保业务难以办理抵押登记,对业务合作造成较大阻碍。二是申请补贴难。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范围仅仅局限于银行贷款担保,而P2P担保业务实际上大量集中于服务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也符合补贴要求,却难以获得相应财政补贴。三是成本入账难。作为借款人的中小微企业在P2P平台的线上融资,通常需承担平台管理费、担保费、投资人收益等几方面费用支出。其中,投资人往往无法就投资收益部分出具正式发票,导致该部分费用难以列入借款人财务成本,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