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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发布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政策清单
来源:湖北力邦 作者:湖北力邦 日期:2019-02-28

 9月8日,江岸区在湖北省市区双创活动周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发布《江岸区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政策清单》,包括支持和培育“双创”企业、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设“双创”载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发展双创投融资、支持汇聚双创人才、支持营造双创氛围等八个方面20条黄金政策,促进双创要素加速集聚。

一、支持和培育“双创”企业

(一)鼓励初创企业发展

对于首次进入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四新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型企业,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6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未入住孵化器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同类初创型企业,自租办公、生产用房的,给予2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6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资助。

(二)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在享受武政规〔2017〕2号政策市级补贴10万元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在享受武政规〔2017〕2号政策市级补贴2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三)鼓励运营机构引进培育优质企业

对于运营机构引进培育的企业,在主板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每挂牌1家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四)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

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在享受市级财政补贴100—2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补贴。

(五)补贴企业研发投入

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服务、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市级研发投入的6%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研发投入的6%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在享受市级研发投入的3%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跨国公司、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知名科学研究机构等来本区设立研发机构、研发中心、联合创新中心、研究院,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鼓励企业使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服务

企业使用经国家批准认定的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服务,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我区购买云计算服务提供给“双创”企业,对提供云计算服务企业的购买金额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建设“双创”载体

(八)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企业自2016年起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在享受武政规〔2017〕2号政策市级补贴150万元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新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在市级补贴30万元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九)鼓励新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于新组建的新型孵化器,在享受武政〔2015〕35号文政策“对孵化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对孵化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区有关部门认定新组建的众创空间,我区一次性对孵化面积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每家不超过30万元。

(十)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做优做强

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发放装修补贴,我区一次性按其运营前实际投入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者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省“3A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众创孵化机构,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市级考核优秀的创新平台和众创孵化机构,在享受市级补贴20万元基础上,我区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十一)鼓励运营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额的50%对运营机构给予后补贴,单个运营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设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

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推进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专项以及技术转移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

(十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吸纳境内技术,在享受武政规〔2017〕15号政策“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1%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发展双创投融资

(十四)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入驻投资

对基金管理公司和所管理基金均注册在江岸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仅基金注册在江岸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度的25%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奖励创业投资基金扩大本地投资

对投资江岸区内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处于天使阶段的项目按照累计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创业投资基金的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基金自身购买针对投资风险的科技保险,我区按照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

六、支持汇聚双创人才

(十六)实行个人所得税补贴

“双创”企业人才经评选认定为江岸英才后,连续五年按其个人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双创”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科技研发团队、海归人才等,在享受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相关补贴政策时,我区予以同等比例匹配补贴。

七、支持营造双创氛围

(十八)鼓励运营机构组织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支持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后补贴,单个机构每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鼓励运营机构和双创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

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十强的,每次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对十强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加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全国十强的,每次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对十强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附则

(二十)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本区,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企业从获得我区政策支持之日起,必须在江岸区存续满五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维持正常经营。倘若企业未满五年进行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没有正常营运或者搬迁至外区,且将税务、工商等关系转至外区,需在违反本条规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已经享受的所有扶持资金全额退还。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