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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担保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来源:湖北力邦 作者:湖北力邦 日期:2016-04-20

 

  近几年,再担保机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其在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及再担保自身机制的建设方面,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再担保缺乏顶层设计,法律概念不明确,没有相应行业规范;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绩效考核与功能定位不相匹配;配套政策设计还有缺失,现有政策亟需加快落地实施等。在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和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意见》的大背景下,再担保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机遇,而上述问题的解决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认真研究再担保顶层设计,加快立法建设,构建以政策性为主导的科学规范再担保体系

  目前,再担保体系建设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再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出资人对再担保的基础概念、功能和运行规则的认识表现不一,碎片化的政策和模糊的认识也直接导致各地再担保机构在业务模式和产品设计上缺乏一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利于再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和行业的长期发展。

  建议认真研究再担保体系的顶层设计,处理好再担保建设中所关注的若干重大关系,如政策性和商业化的关系,再保和直保的关系,分险和增信的关系,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关系。尽快出台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规范和系统的再担保政策法律体系,明确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功能定位、运作规则,从而进一步提升行业运行效率和公信力,充分释放再担保的机制作用。

  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合格的担保人制度,提升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的公信力,激发银行在银担合作中的内生动力,确立新型银担合作机制

  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多而资信差(截至2014年底,我国融资担保机构7898家,注册资本9255亿元,在保余额2.74万亿元,而融资性放大倍数仅为2.31倍),功能发挥有限,重要原因是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建立合格的担保人制度。可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通过审慎监管,在机构准入、资本充足、风险管控、专业化等方面强化约束,建立合格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提升行业公信力。合格担保人的重要作用是其具有合格的风险缓释和补偿能力,应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借鉴有关国家做法,对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资产计量方面给以适当权重系数(如0.5或0.75),以此激发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内生动力。

  目前,必须下大力气改变担保机构数量庞大、资信差、鱼龙混杂、作用有限的局面,建立一支数量精、质量高、有公信力的合格担保人队伍。因此,建议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强化约束。各省应本着高效精简原则控制融资担保机构数量。一是对现存的“僵尸”担保机构限期责令退出市场。二是对资本规模小、风控能力差、业务量少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再注资或联合重组。三是通过再担保政策引导和规范约束,扶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减量增质,增强行业活性,提升行业公信力,建立新型银担合作机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转变考核理念,建立与政策性功能相适应的考核管理体制,使再担保以再保业务为主并专注于小微、“三农”领域

  再担保机构管理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是考核机制与其功能定位不匹配。多地再担保公司被定位为政策性机构,然而,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出资人的市场化资本要求不匹配,使大多数再担保机构实际上承担了一定的市场化绩效任务。对再担保公司的考核按照金融企业或者一般工商企业标准执行,这种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考核体制决定了再担保机构在履行政策性职能的同时不得不把短期的年度性利润和风险指标作为主要的经营目标。还有一些地区并未设立专门的再担保公司,而将再担保职能交由省级大型融资担保机构,这直接造成部分机构对再担保业务的资源投入与精力投入不够,直保业务比重过大,对市场需求响应不足等问题,其根源还是在于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对再担保的政策性目标形成硬性约束,从而限制了再担保杠杆作用的发挥。

  有鉴于此,必须转变现有考核理念,注重长期社会性效益,弱化或取消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的比重,把政策性指标作为考核的主导因素,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如政策导向性、客户数量、担保规模、放大倍数和科学宽松的代偿率等,充分释放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和扩能的潜力。

  构建以财政资金为主、以金融机构捐赠为辅的多层次风险补偿基金补充机制,支持政策性再担保长效发展

  科学有效的资金补充机制是确保再担保业长期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性制度环节。再担保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需要公共财政为主导,进行系统化的政策设计来解决出资主体、持续的资本注入和风险补偿等核心资金问题,保证再担保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当前,大多数已经设立了再担保机构的省份都存在着补偿机制缺位的突出现象,这极大地制约了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市场最为需要的分险类比例再担保业务。

  基于此,有必要加快推进构建以风险补偿为核心的多级资金补充机制,并借鉴发达经济体及国内有关省份的成功经验,一方面各级财政出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承担扶小扶微的社会责任,形成中央、各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中小企业担保补偿试点区域,加快落实步伐,缓解当前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调整税前拨备政策,确立差异化财税调控原则

  借鉴国际经验,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建设差异化的、科学的再担保财税政策,匹配行业政策性功能定位。自2012年以来,再担保机构因税前拨备缴纳的高额所得税对经营造成了较大压力,该税负结构与再担保行业所具有的金融风险特征极不相配。建议加快税收政策调整步伐,及早将再担保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风险准备税前扣除体系。

  在制度安排上,强化再担保分险功能,增强担保供给,特别是对县区担保的供给,在经济下行时,充分发挥再担保的引领作用,尤其要发挥政策性担保对县区经济扶持效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经济下行时期,我国再担保在展业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分险功能弱化,二是担保供给不足,县区担保供给尤其缺乏。代偿偏低,合作分险分担缺乏,分险功能弱化是目前再担保发展遇到的现实问题。2014年仅4家再担保机构发生代偿,这与担保行业风险高发,代偿金额激增的市场形势是不匹配的。从全国范围看,除个别地区再担保公司外,大部分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以增信型业务为主,缺乏对合作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县区金融机构覆盖率和金融渗透率相对较低,融资需求大而担保供给不足。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时,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县区企业融资需求更是难以满足,再担保机构需要对此作出及时响应,充分发挥再担保“雪中送炭”的政策性功能,加强对县区合格担保机构的培育和担保供给,支持县区经济发展,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作者为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专职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