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邦新闻

正文

首页 > > 力邦新闻 > 行业动态 > 正文
“我国再担保机构发展状况与政策建议”摘登
来源:湖北力邦 作者:湖北力邦 日期:2016-03-15

 

 

  我国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运营特点

  自2007年东北再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担保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和构建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支持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有24个省(市、区)建立了再担保机构或明确了再担保职能的融资机构,24个省份共成立区域性、省级再担保职能(或部分职能)的再担保机构25家,另有江西、广西、重庆和四川4省(市、区)正在积极筹建中。

  资本规模、股权结构及人员配置

  再担保公司主要发起股东一般为省内大型国有机构,公司资本充实,信用等级较高(多数再担保公司获得AA+信用等级),属各省或区域内担保行业龙头企业。据统计,20家机构注册资本金总计401.4亿元,平均注册资本金规模20.07亿元;净资产总计446.52亿元,平均净资产22.33亿元。其中,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含)的有9家,20亿元以下的有11家。注册资本规模最大的为安徽省担保集团,实收资本97.96亿元。20家再担保机构均为国有控股,部分机构引入民营股东或社会投资人出资。17家再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总计1299人,平均每家机构76人。

  再担保机构展业情况

  再担保业务:截至2014年末,17家机构再担保在保余额总计2562.06亿元,从规模分布看,在保余额超过300亿元的有3家,分别是安徽担保586.73亿元、江苏再担保446.5亿元、北京再担保352.85亿元。年末在保余额100亿元至300亿元之间的机构有4家,年末在保余额在10亿元以下的有4家。

  17家机构再担保责任余额为1334亿元。开展分险性质的比例再担保有9家机构,分险比例再担保责任余额共计411.93亿元;开展连带责任再担保业务有7家机构,连带再担保责任余额共计298.08亿元;开展一般再担保业务有12家机构,一般再担保责任余额总计1098.12亿元;开展其他再担保业务有2家机构,其他再担保责任余额共计10.29亿元。

  直保业务:截至2014年末,17家再担保机构中有14家再担保机构开展直接担保业务,直保在保余额为1054.88亿元,平均在保余额62.05亿元。山西再担保、浙江再担保和贵州再担保未发生直保业务,北京再担保公司直保在保余额占再担保责任余额的2.8%。

  财务状况

  2014年全年17家机构总营业收入33.49亿元,其中,再担保收入3.3亿元,收入占比9.92%;直保收入15.26亿元,收入占比45.57%;其他收入14.91亿元,收入占比44.52%。

  2014年全年17家机构净利润总额10.92亿元,平均净利润0.64亿元。6家机构净利润超过亿元(占调查机构数量的35%),7家机构净利润处于平均数之上(占调查机构数量的41%),结合对这些机构的业务收入和业务类型的分析,这些机构收入大多来自于直保和其他业务,整体收入水平较为可观。但是,如果考虑到2014年再担保机构直保代偿12.72亿元这一因素,直保业务形成的利润贡献远远无法抵消该项业务导致的风险。

  可统计的17家机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为2.21%,ROE超过5%的仅1家机构,10家机构的ROE指标在平均数之下(占调查机构数量的60%),6家机构的ROE低于1%(占调查机构数量的35%),1家为负值。而ROE水平在2%以上的机构大部分收入来源并非再担保业务,而是直保和其他收入。

  中小企业再担保,从其功能属性与政策目标看,并不具备商业化条件。在这个具有较强政策性的行业领域,公共财政应该主动承担起主要出资主体和政策设计主体的职责,以确保再担保的政策效果得以有效实现。

  代偿补偿情况

  2014年,17家机构新增再担保代偿补偿金额为4142.94万元,行业平均代偿金额243.70万元,实际发生再担保代偿补偿支出的仅4家再担保机构。该情况一方面反映出,风险补偿性再担保产品在覆盖范围上亟待扩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再担保机构对再担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还有待提高。

  2014年17家机构新增直保代偿支出达12.72亿元,行业平均直保代偿7479.45万元。当年直保代偿额4000万元以上的7家再担保机构,直接担保代偿额12.43亿元,同口径再担保代偿额为零。

  对外投资情况

  17家机构中,12家机构有对股权外投资情况,其中,4家机构对外投资比例超过50%。再担保机构对外股权投资,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对再担保公司的出资,是以国有担保公司股权形式注入,由此形成再担保公司对国有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此为置换投资,以山东再担保为典型代表;第二,省级财政以财政资金注入再担保公司,再由再担保公司增资至省内市县级担保机构,从而形成财政性股权投资,以安徽担保、河南担保为典型代表;第三,再担保公司出于增强业务能力、业务协同发展或体系建设等方面因素考虑,自主化投资或与地方财政共同投资设立担保、小贷、典当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以江苏再担保为典型代表。

  股权投资不仅有再担保公司筹集资本的历史原因,也是再担保公司构建区域担保合作网络体系,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业务的战略选择。因此,对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应有别于一般担保公司,需要根据再担保公司的业务属性与功能作用,另行制定规范要求。

  再担保资金使用效率

  如果以单位再担保资金撬动的再担保业务规模作为评价指标,平均再担保杠杆倍数为5.74倍,存在较大个体差异。8家机构放大倍数超过平均数,放大倍数超过10倍的有3家,还有6家机构放大倍数不足3倍。再担保杠杆倍数过低的机构,一般为设立时间不长或者业务基础相对薄弱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