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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费率设红线” 融资担保基金支农支小再出实招
来源:湖北力邦 作者:湖北力邦 日期:2019-03-22

   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实施以来,陕西、湖南、山东等省份已经相继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去年9月,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正式运营。

  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定位、担保费率标准、银担合作机制、监管考核机制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部署,为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瞄准“小”“农”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

  “去年9月份正式运营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有突出主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量化要求。”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主业是聚焦支小支农,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贷款,对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将发挥重大作用。

  2018年以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备受关注。政策层面也相继采取定向降准、专项资金支持等措施。但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抵押物不足、风险较高等问题,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力度仍有待加强。长期处于金融支持薄弱地带的“三农”领域也是如此。

  “多年来,由于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主业不突出、收费较高等原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农”的功能发挥有限。”董希淼表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府增信,能够撬动更多银行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构建更为完善的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了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的“四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同时,《指导意见》设置了明确的“费率红线”,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专业人士表示,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80%以上以及进一步降费让利的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来说也是较大的挑战。而如何在聚焦主业、降低“小”“农”综合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做到稳健合规运营,值得业界思考和探索。

  完善银担合作风险分散机制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银担合作一直以来广受关注。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就提出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适当下调风险权重等。

  长期以来,银担合作存在地位不对等、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据悉,目前银担合作的准入门槛较高,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与资本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分担方面,多数商业银行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全额代偿。

  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的量化要求。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完善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国家增信作用,形成银担合力。同时,银行可以适度给予利率优惠,降低支小支农的综合融资成本。”董希淼表示,商业银行具有接近市场、风险管控、贷后管理等方面优势,其参与不仅能有效提高小微和“三农”的信贷可获得性,还能为融资担保机构稳健运营增添保障。

  据悉,各地已经有不少银担合作的成功案例。比如安徽省“4321”模式,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出现的代偿由原担保机构、安徽省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及地方财政按4∶3∶2∶1的比例分担。

  此外,在扩大资金补充渠道方面,《指导意见》强化了财税资金的正向激励,中央财政要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同时,还要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