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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铁还需自身硬 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谈银担合作难题
来源:湖北力邦 作者:湖北力邦 日期:2015-02-16

   在担保公司运行中,银担合作受限的现象屡有发生。银担合作出现困局原因何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如何建立?记者日前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本报专家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记者:就您的观察来看,目前影响银担合作的因素有哪些?

  郭田勇: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对于银担合作有所顾虑主要是因为担保行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某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影子银行”迹象,更有甚者,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这些不但与融资性担保的宗旨相背离,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这也是银行对担保公司出现不信任的主要原因。

  记者: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郭田勇:在政策推动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虽然机构数目大幅增加,但是多数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实力有限、缺少专业人才。运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以及“监管真空”使我国的担保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从而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制约了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顺畅运行。

  记者:上述问题不容忽视,这是否意味着担保行业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郭田勇:事实上,2011年《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发布,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和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该《意见》基本明确担保机构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两类,着重强调“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这应该是融资担保机构坚持的方向。

  在实践中,融资性担保行业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帮助企业度过危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渠道。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在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完善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著。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介入,弥补了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用空缺,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的出现和担保业的发展,对于银行扩大信贷对象的范围、提高贷款的质量、防范信贷风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重要纽带。

  记者:融资性担保的发展空间在哪里?能否成为银行与之合作的动力所在?

  郭田勇:从服务对象上看,融资担保服务对象以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向银行提供足额合格抵、质押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求却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现在金融机构都在探索新模式、新渠道,以便能够解决更多的、更需要资金支持的、信用状况较差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较之以往更大。比如,在风险评价上,担保与银行能产生互补作用,担保公司要对风险进行审核评估,现在还有很多情况是,担保公司先找到企业,再把这些企业推荐给银行,银行再发放贷款。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在企业融资业务中都通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获得收益。

  记者:那么银担合作中,到底谁应是风险承担方?

  郭田勇: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担保公司肯定要承担风险。否则,担保存在的意义何在?双方合作存在一个前提,即从商业价值看是互利的,大家都有好处才能合作。对银行来说,它可以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没有担保时它就要承担足够风险;但如果有担保,担保公司就应该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简而言之,在风险分担问题上,主要是要解决好利益分割问题。

  记者:银行在其中该如何定位?

  郭田勇:作为对中小企业融资有较大贡献的担保行业,不仅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很多民营担保也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我认为银行对银担合作业务不应“一刀切”,毕竟银行还是需要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来开展业务,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

  记者:您对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有何建议?

  郭田勇:在我国融资担保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但发展速度很快,各级政府以及企业自身都没有一个基本标准,所以担保公司发展很不均衡。现在,国家对融资担保行业非常重视,这对担保行业发展是个有利的契机。

  我认为应先从行业自身建设着手,行业稳定了,规范了,健康了,才是银担合作的基础所在。建议从如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政府层面应通过政策性手段推动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根据国外经验,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应牵头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比如日本,就是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由政府牵头设立自上而下的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其次,行业层面要充分利用全国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担保机构的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推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企业的信用评级对于量化企业信用资源质量、提高企业透明度、降低具有高信用等级企业的融资成本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根据评级对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也给银行对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识别增添依据。再次,就机构层面而言,担保公司应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建立和规范与银行的协作制度,明确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关系和风险分摊比例,明确商业银行考察、监督、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以及对不良贷款的追索义务。

  运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以及“监管真空”使我国的担保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之中,从而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制约了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顺畅运行。

  应先从行业自身建设着手,行业稳定了,规范了,健康了,才是银担合作的基础所在。